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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升体育_明升体育app|官网平台印发《明升体育_明升体育app|官网平台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6     点击:

防科发保〔2013〕104号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明升体育_明升体育app|官网平台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3年11月14日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明升体育_明升体育app|官网平台交通安全组织机构人员组成

2.速通卡办理流程

3.速通卡办理申请表

4.明升体育_明升体育app|官网平台临时通行卡申办及门卫放行规则

5.车辆进校登记表

6.明升体育_明升体育app|官网平台南校区机动车交通简图及驾驶人须知

7.速通卡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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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0日

明升体育_明升体育app|官网平台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校园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大门引路、广场和校园区域内的道路、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及涉及交通安全的建设、维修、教学、实践、科研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管辖区域内行人拥有第一路权,非机动车拥有第二路权,机动车拥有第三路权,警务车辆、消防车辆、救护车辆、校园110执勤车拥有特殊路权。二轮机动摩托车无教学区路权。一切车辆应避让行人。

第四条 学院限制教学区机动车的数量。

第五条 学院教学区和家属区实行机动车分区管理,互不通行。

第六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加强道路交通、停放设施建设和交通信息技术系统的建设,涉及交通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将交通安全作为衡量指标。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防范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第八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应当服从学院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交通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长担任。

第十条 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明升体育_明升体育app|官网平台学校交通安全的工作部署;

(二)制定学院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三)对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进行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部署和协调;

(四)针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制定应急方案,建立健全应急措施;

(五)组织开展校园交通设施建设;

(六)落实相关建设和管理经费;

(七)部署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八)指导、协调处理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为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其职责是:

(一)落实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进行工作监督和协调;

(二)对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及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

(三)规划、管理、维护交通设施;

(四)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制止交通违规、违章行为,协调处理校内交通事故及其他交通问题,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五)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六)制定、健全完善各项校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七)负责车辆通行权限的审批和证卡发放;

(八)其他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照交通设施建设规划开展建设工作,积极协助交通安全主管机构的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服从、配合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章 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有关部门、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据规划和校园实际情况建设、完善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机动车停车泊位、减速板、凸面镜、警示桶、升降横杆等交通设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用交通设施。广告牌、宣传橱窗、管线、植物及简易建筑等不得妨碍、遮拦交通设施,影响对行人和驾驶员的警示作用。

第十五条 校内所有人员应自觉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和校外组织均不得占用、遮拦消防通道。严禁在消防通道或消防栓周边3米以内停放任何车辆。

第十六条 因施工、教学、实践、科研等活动需要移动道路上的交通设施,应事先征得交通安全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内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当的交通活动。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应当经交通安全主管机构批准。有关部门、单位应和施工单位签订交通安全协议,明确施工单位校园交通安全责任及罚则。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指派专门人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清除堆积物。

第十九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门引路、广场及校内道路上随意泊车、堆放物品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对在校内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应提前公告。

第四章 行人、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人应当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在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在规定或划定区域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儿童在校园内行走时,应有监护人负责看护。

第二十三条 行人不得在道路上坐卧、打闹,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毁损交通标志,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进行运动或其他有碍道路畅通的体育活动。需要占用道路开展体育教学或其他有组织的体育活动应经过学院交通安全主管机构的批准,在指定区域进行。

第二十五条 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不得双手离把、追逐和竞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骑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停车位,不得任意无序停车;遇有大型活动时,按交通安全主管机构指定区域停放。

第二十七条 对长期不使用的无主、破损自行车,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定期予以清理。

第五章 机动车辆门禁证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一律凭通行证卡进入校园。机动车辆通行证卡主要指校园一卡通门禁卡,分为教工速通卡、家属速通卡、公务速通卡、商户速通卡和临时通行卡五种。

第二十九条 在职教职工可以申请办理教工速通卡,在学院家属区长期居住的离退休职工、家属可以申请办理家属速通卡,学院公车管理部门、单位可以申请办理公务速通卡,商户的管理部门、单位可以为驻校商户的自用车辆申请办理商户速通卡,临时进校机动车辆乘用人应按放行规则领取临时通行卡。

第三十条 每名在职教职工可以申请办理一张教工速通卡。在学院家属区长期居住的在职教职工、离退休职工、家属每人可以申请办理一张家属速通卡或有在家属区通行、停放权限的教工速通卡。

第三十一条 办理教工速通卡或家属速通卡应持本人驾驶证和所用车辆行驶证提出申请,由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审批通过后办理。

第三十二条 教工速通卡有效期为两年,家属速通卡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持本人驾驶证和所用车辆行驶证向交通安全主管机构提出续期申请,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审批通过后办理。

第三十三条 在职教职工离职前应到交通安全主管机构注销教工速通卡。在学院家属区长期居住的离退休职工、家属在搬离家属区前应到交通安全主管机构注销家属速通卡。

第三十四条 办理公务速通卡由车辆主管部门、单位持驾驶员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向交通安全主管机构提出申请,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审批通过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务速通卡有效期两年,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由原申请部门、单位持驾驶员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向交通安全主管机构提出续期申请,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审批通过后办理。

第三十六条 办理商户速通卡由商户管理部门、单位持驾驶员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学院与商户业务合同、学院与商户交通安全协议、驾驶员与商户的劳动合同向交通安全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审批通过后办理。

第三十七条 为商户车辆申办商户速通卡的部门、单位为该车辆交通安全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应与车辆使用人签订交通安全协议,明确校园交通安全责任及罚则。

第三十八条 为商户车辆申办商户速通卡的部门、单位应做好驾驶员的校园交通安全教育,协助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对车辆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商户速通卡的有效期由申办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原申请部门、单位应持驾驶员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向交通安全主管机构提出续期申请,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审批通过后办理。

第四十条 初次申办教工、公务、家属速通卡免收工本费,初次申办商户速通卡收取工本费100元。因丢失补办各类速通卡收取工本费100元。

第四十一条 速通卡申办人不再使用速通卡绑定车辆的,应到交通安全主管机构注销速通卡或变更速通卡绑定车辆。申请变更速通卡绑定车辆的,原申办人应提交变更后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审批通过后办理。商户速通卡不得变更绑定车辆。

第四十二条 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审批一卡通门禁卡的申办、续期、变更申请时,依据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社会违章情况和校内违规情况决定是否办理。

第四十三条 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可以吊销违章、违规车辆的速通卡。

第六章 机动车辆门禁通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教工速通卡绑定的车辆可以在教学区通行和停放。在家属区长期居住的在职教职工可以申请开通教工速通卡在家属区的通行和停放权限。

第四十五条 家属速通卡绑定的车辆限在家属区通行和停放。

第四十六条 公务速通卡绑定的车辆可以在教学区和家属区通行和停放。

第四十七条 商户速通卡绑定的车辆限在教学区通行和停放。

第四十八条 临时通行卡绑定的车辆仅可在领卡大门所属教学区或家属区通行和停放。

第四十九条 车辆进入感应区域后,门禁系统自动识别速通卡信息并和车牌号码对照,两者信息一致的,大门道闸自动抬杆。

第五十条 对门禁系统自动识别成功的速通卡绑定车辆,门卫可以不予停车检查,直接放行。门卫对进校车辆的管理权优先于门禁系统,门卫对进校的速通卡绑定车辆进行管理时,车辆驾驶员应服从。

第五十一条 教工速通卡、公务速通卡和商户速通卡绑定车辆可以从南校区南门、北门和北校区东门进出教学区。家属速通卡绑定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确需进入教学区的,应向门卫提出申请,领取临时通行卡后进入。

第五十二条 家属速通卡、公务速通卡绑定车辆和有家属区通行、停放权的教工速通卡绑定车辆从南校区西门进出家属区。商户速通卡绑定车辆和无家属区通行、停放权限的教工速通卡绑定车辆不得进入家属区,确需进入家属区的,应向门卫提出申请,领取临时通行卡后进入。

第五十三条 临时通行卡由进入校园车辆的驾驶员在门卫处申请领取,申请时需说明正当进校理由并出示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门卫根据放行规则核准后放行。

第五十四条 临时通行卡绑定车辆只能从领卡大门驶离校园,临时通行卡在驶离校园时回收。

第五十五条 南校区南门仅限小型汽车及更小型机动车通行,进出南校区教学区的大型货车及更大型机动车应从南校区北门通行。

第五十六条 禁止拖拉机、农用车、教练车、出租车驶入校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经门卫核实后领取临时通行卡方可驶入校园。

第七章 机动车辆行驶停放管理

第五十七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识、标线行驶或停放,并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五十八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禁止在校园内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夜间行车不得使用远光灯。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辆应按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划定的停车位停放。

第六十条 临时通行卡绑定车辆不得在教学区停放过夜。

第六十一条 严禁在校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在校内进行刹车测试等车辆测试活动;严禁在校内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培训;严禁校园内酒后驾驶车辆。

第八章 交通违规和事故处理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及其他校园交通安全有关制度的车辆,交通安全主管机构有权进行管理,管理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将采取锁车、拖车、吊销速通卡等措施,所产生费用由违规人员承担。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及其他校园交通安全有关制度的人员,交通安全主管机构有权进行管理。对于管理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师生员工,学院将给予相应处理。对于管理无效或情节较重的校外人员,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及其他校园交通安全有关制度的部门、单位,交通安全主管机构有权进行管理。管理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学院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及其他校园交通安全有关制度的校外组织,交通安全主管机构有权进行管理。管理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将建议学院中止和该组织的业务往来,并按交通安全协议或交通安全条款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十六条 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建立交通安全黑名单,将违章、违规的人员、车辆、部门、单位和校外组织列入。黑名单所列成员将受到速通卡申办、门禁通行、校内通行、车辆停放、占用校内道路活动等方面的限制。

第六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吊销机动车辆的速通卡,并将有关车辆、驾驶员、申办部门(单位)或校外组织列入交通安全黑名单:

1.酒后驾驶;

2.无证驾驶车辆;

3.在校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八条 对不服从管理的车辆,交通安全主管机构拒绝其进入或责令其驶离校园,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九条 车辆或人员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对施工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或影响交通的,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七十一条 对不符合规划和技术要求的交通设施建设项目,交通安全主管机构有权责令整改。

第七十二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第七十三条 校内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交通安全主管机构知情后,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涉及校园一卡通门禁卡的技术问题由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